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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灌水]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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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05-27 17:27:03

近期,某监管部门在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识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规范现象仍十分突出,当场下架了21个品牌的问题标签标识婴幼儿配方乳粉552罐(盒)。

据介绍,此次检查涉及辖区内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母婴店共15家,问题标签标识婴幼儿配方乳粉涉及品牌众多,突出问题主要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在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如“不含任何防腐剂”;在功能声称方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一位多年参与乳产品抽检工作的谱尼测试专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食药监总局曾做过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的专项监督检测工作。

根据以往的专项监督检测工作的经验,谱尼测试专家建议相关企业:

一、各相关企业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

1.       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2.       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

3.       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 13432—2013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标示;

4.       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

5.       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样强调;

6.       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7.       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 “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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